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違憲違情違理

違憲

《緊急法》本身違憲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牴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 《基本法》第八條

1. 與基本法相牴觸之法律不予保留。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

——《基本法》第六十六條

2. 基本法指定立法會為立法機關,並無授權行政長官立法權力。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
( 一 ) 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二 ) 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
( 三 ) 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布法律
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 四 ) 決定政府政策和發布行政命令;
( 五 ) 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
( 六 ) 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
( 七 ) 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職人員;
( 八 ) 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
( 九 )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
( 十 ) 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
( 十一 ) 根據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屬下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
( 十二 ) 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
( 十三 ) 處理請願、申訴事項。

——《基本法》四十八條

3.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可以行使的職權中,並無直接立法的權力,只能以「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的方式,「公布法律」。

因此,引用《緊急法》試圖立法,違反《基本法》所規定立法與行政的分權原則,等同違憲。

違情

不以道理說服

假如政府有其道理,理應以道理、邏輯及溝通說服市民,而非一再站於執法者背後,倚靠武力鎮壓主流民意,造成經濟、人命的傷亡。

罔顧港人感情

社會上主要持不同政見之人士,無論是爭取民主的抗爭者(黃絲)、或是支持警察執法者(藍絲)均希望「政治問題政治解決」,但一再被政府無視,今再逆向而行。

違理

此時此境《禁蒙面法》毫無作用

1. 已有實證警方使用過期之催淚彈。

2. 已有實證警方經常在未有警告下向市民發放催淚彈。

3. 專業醫生建議,為健康理由,應戴上口罩防止吸入過多過期催淚毒氣。

《禁蒙面法》列明豁免因健康理由而蒙面者。因此,在能夠證明警方不再使用過期催淚彈、警方會按守則先警告才發放催淚彈、或過期催淚毒氣並不影響健康之前,法例無法被引用作任何定罪,根本毫無作用。以很可能違憲的《緊急法》訂立很可能無用的《禁蒙面法》,違反理智。

硬推惡法、撕裂社會、重蹈覆轍

在常識範圍可以預期,引用《緊急法》及訂立《禁蒙面法》兩個敵對性舉動,必定會令黃絲不滿、引起反應、甚至激發行動升級,為藍絲也並不樂見的情況,但政府卻再一次犯下與修訂《逃犯條例》相同的錯誤,不顧後果地硬推惡法。

政府違憲違情違理,映政制的悲哀

綜上所述,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違憲違情違理,現時的香港特區政府進一步顯示其無能無智無情,實在可悲。

而更可悲的是,在現時的政制下,縱使主流民意對政府的認同度已經極低,仍然未能以合法途徑促成任何改變。

這再一次提醒我,對準政制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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