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正式宣佈主權失效——當「民主自決」等同「港獨」

「民主自決」

民主自決,自身的意義只不過是透過「民主」這中央政府及基本法表明支持的方式,讓香港公民「自行」作出「決定」。

「民主」的概念,其實本已包含公民「自行」選擇,並以結果為「決定」。只是在「一國」大於「兩制」的獨特框架底下,「民主」或「民主自決」不能無限大,以致大於「一國」。「民主自決」的範圍很廣,但只有極少部分有可能觸犯一國原則,因此如提出者並無就「民主自決」確立範圍,實不必要假定其包括「港獨」。正如十八歲成年的孩子說能夠自立,自行決定方向目標,正常人絕不會就此假定他會離家出走、與父母斷絕關係。

「民主自決」 = 「港獨」 的前提

選舉主任將「民主自決」判定為等同「港獨」,以此為由決定個別提名無效,而政府表明支持其決定。

先將選舉主任是否應有權力以個人理解進行判別及審查的問題放在一邊,要將「民主自決」等同「港獨」,必須滿足以下前提。

  1. 過半香港公民願意以「民主自決」方式決定香港是否應該獨立 (提案及和議)
  2. 過半香港公民認為香港應該獨立 (決議)

將「民主自決」等同「港獨」,必須假定以上兩點方能成立。政府及選舉主任此舉,等同相信過半香港公民認為香港應該獨立,但政府不會容許,會加以打壓。

香港政府正式宣佈主權失效

當一個政府宣告過半公民認同獨立,等同宣佈「自身不被公民承認,主權的認受性已經失效,但仍然要逆民意作統治者」。因為此情況絕不乎合中國和香港的利益,中央政府務必解散香港政府,以大部分香港公民認同的民主方式重新組成香港政府,以保中國在「一國兩制」底下對香港的主權及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

香港人希望保兩制、保自治是明顯的。把和平的香港人推向了激烈、挑撥香港人將「港獨」立入考慮的是誰,顯然易見。如此叛逆的權勢必須大刀闊斧,砍掉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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